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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3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30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自治州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委属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性情况以及价格等因素,我委组织专家对《青海省三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青卫药政〔2012〕6号)》进行了修订,制订了《青海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13年版)(简称《目录》,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目录》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按照《目录》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凡列入本目录的药品在各医疗机构的分级管理目录中不得降低管理级别,但可提高管理级别,确保抗菌药物使用安全、有效、经济、适当。
    二、各医疗机构根据医院级别和临床实际按规定从《目录》中选用抗菌药物,其供应目录不得超出《目录》范围。因特殊治疗需求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抗菌药物的,可按规定启动抗菌药物临时采购程序。严格执行抗菌药物购用目录备案制度和超目录抗菌药物购用核准制度,三级医疗机构直接报我委药政处备案,二级医疗机构报当地市、州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备案,各市、州卫生局(卫生计生委)每半年汇总一次后报我委药政处。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目录(包括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2013年版《青海省基本药物增补药品目录》)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四、经验性使用抗菌药物时,应根据适应症优先选用基本药物。对于附表中标[注2]等价格较高的品种,二级医疗机构列为特殊使用级使用管理。
    五、各医疗机构对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使用量、使用率、使用强度),每年报告一次;对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每半年报告一次。三级医疗机构直接报我委药政处备案,二级医疗机构报当地市、州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备案,各市、州卫生局(卫生计生委)每半年汇总一次后报我委药政处备案。
    六、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和细菌耐药监测情况,每年对《目录》调整一次。各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将存在的问题及时报我委药政处。
    七、本《目录》自2014年1月1日执行,《青海省三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试行)》(青卫药政〔2012〕6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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