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科学规划质控中心设置,进一步健全质控中心管理和工作机制,2023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中医药局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引导质控中心规范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完善我市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规范我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我委参照国家管理规定和自治区管理办法,结合北海市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北海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从市级质控中心的设置、专家委员会基本要求、工作职责、运行和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规范市级质控中心设置。《办法》对北海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领导小组人员职责、市级质控中心设置规划原则、市级质控中心挂靠单位基本条件、市级质控中心遴选流程进行了明确要求。二是明确市级质控中心专家委员会基本要求。明确市级质控中心专委会和亚专委会设置原则、质控中心主任(专委会主任委员)基本条件,县(区)级以下质控中心专委会/亚专委会(组)具体设置办法由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县(区)级质控中心亚专业委员会(组)具体设置办法由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三是建立市级质控中心动态管理机制。完善市级质控中心的产生机制,建立公开透明、择优设置的制度;建立市级质控中心退出机制,对市级质控中心进行动态调整,充分调动和激发质控中心的内生动力。四是明确工作职责。明确市医疗质控办、市级质控中心及其专委会工作职责,县(区)级以下质控中心及其专委会/亚专委会(组)工作职责,由同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参照市级质控中心职责制定、落实。五是强化市级质控中心运行和监管。市级质控中心实行请示制度,开展特定工作须向市医疗质控办请示,定期向市医疗质控办报送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质控中心工作经费由挂靠单位给予支持,本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质控中心不得以质控中心名义开展《办法》规定的有关活动,强化自我管理。
三、工作要求
各县(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本行政区域质控工作需要,制定本辖区质控中心管理办法;挂靠单位为质控中心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人员和经费等保障条件,确保质控中心工作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