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委直属各单位: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全区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桂卫规〔2023〕1号)精神,经市卫生健康委党组2023年第7次会议审议通过,市卫生健康委决定下放部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和放射诊疗许可审批权限。现将《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下放部分医疗机构审批权限方案》《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下放部分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权限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按审批权限做好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附件:1.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下放部分医疗机构审批权限方案
2.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下放部分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权限方案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下放部分医疗机构审批权限方案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法》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全区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桂卫规〔202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卫生健康委决定下放部分医疗机构审批权限。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和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项目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2022年3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5号)第十六条?医疗机构执业,应当进行登记,并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所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执业。
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
不需要办理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二级医院,二级及以下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等,向其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
(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护理中心、护理院、床位不满100张以及不设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
三、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四、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法定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五、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二级医院,二级及以下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美容医院、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的执业登记由市卫生健康委审批。
(二)床位不满100张的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站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护理院(站、中心)、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健康体检中心、疗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口腔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以及其他不设床位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批。
(三)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根据所设医疗机构的类别、级别,向相应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六、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时间和接收时间
自2023年4月6日起,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按照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关于公布贵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贵卫法监发〔2015〕19号)中《关于直接下放部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的方案》同时废止。
附件: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下放审批权限的医疗机构名单
附件2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下放部分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权限方案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全市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市卫生健康委决定将市区内(环城路以内)的部分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权限下放。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项目设定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三、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接收主体:港北区、港南区卫生健康局。
四、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法定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五、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开展放射治疗和核医学的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除外)、开展介入放射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
(二)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三)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项目的,由具有高类别审批权限的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放射诊疗许可。
医疗机构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项目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由具有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审批权限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
六、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时间和接收时间
自2023年4月6日起,港北区、港南区卫生健康局按照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实施审批。《贵港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接收方案的通知》(贵卫法监发〔2015〕7号)中《关于接收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方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