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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1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7/19 信息来源:查看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文件精神,加快农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程,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诊疗行为,保证农民基本医疗用药需求,根据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94号),省卫生厅组织专家遴选制定了《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1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目录》所载药品,主要来源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307种)、“甘肃省增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206种)、“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08年试行773种)和“甘肃省院内制剂使用推荐目录”(200种),“急救增补药品”(20种),在此基础上又从“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工商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遴选了部分药品,共计1610种(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民族药、院内推荐使用的中药制剂、中药饮片五部分。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924种,中成药461种,民族药25种,院内制剂推荐使用目录200种)。中药饮片只列出单方和单、复方均不报销费用的127种。

    二、《药品目录》按使用范围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第二部分为一级医疗卫生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第三部分为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其中,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报销药品1610种,一级医疗卫生机构809种,村卫生室483种。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报销药品目录中包括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规定使用的药品。

    三、报销类别分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基本药物由国家基本药物、省增补基本药物和急救增补药物组成,非基本药物从省医保药品中遴选。各新农合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报销药品时比例要严格执行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卫农卫发〔2011〕290号)要求,其中基本药物在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原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报销,非基本药物在不同定点医疗机构按原规定比例报销。全省各级新农合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地产中药材、院内制剂实行全额报销。

    四、省卫生厅将于2011年7月30日前完成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平台的更新维护工作,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各新农合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新旧版本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使用与管理的衔接。请各统筹地区于7月30日前将门诊及住院病人的报销程序全部结算清楚,7月30日后在院病人的诊疗按新的《药品目录》进行结算。

    五、《药品目录》由省卫生厅农卫处负责解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和《药品目录》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使用。

    六、《药品目录》于7月30日在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级平台中更新,《药品目录》自2011年7月30日起施行,2008年《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试行)》同时废止。各统筹地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药品目录》有关规定,同时要认真做好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或另行制订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

    联系人:

    蒋雪萍  联系电话:(0931)4818074

    何乃玉  联系电话:(0931)8465267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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