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市级三级医疗机构:
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25号)要求,经研究,现将国家和省规定目录内的中药配方颗粒按照“乙类药品”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调整为10%。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严格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医保规〔2023〕9号)精神抓好贯彻落实。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国家、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报告。
自贡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