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2020年4月,中央深改委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强化了医保基金监管的顶层设计,提出“完善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控机制,将监管对象由医疗机构延伸至医务人员,将监管重点从医疗费用控制转向医疗费用和医疗服务绩效双控制”,将建立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明确为一项深化改革任务。2021年1月,国务院颁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赋予医保部门“中止相关责任人员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的职权。2023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强化定点医药机构自我管理主体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可按照医保协议中止医保支付资格”,明确对相关责任人员暂停医保支付资格的要求。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再次对“加强医保基金监管”提出明确要求。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2号令”)《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联合制定了《贵州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三、文件内容
《实施细则》共有10章41条。
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讲述行文依据、原则,对适用对象和范围进行明确,并重点指明,管理的是医保支付资格,而不是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为职责分工,主要对各级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省药品监管局及市县两级市场监管局、定点医药机构的职责事项作出阐述,并鼓励定点医药机构将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与奖惩制度挂钩。
第三章为协议管理,主要对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的取得、管理等作出明确。
第四章为登记备案,主要明确相关人员登记内容、流程及状态等,该条需重点介绍的是,“多点执业的医师,在一家定点医药机构被暂停或终止后,其他定点医药机构的登记备案状态也同时暂停或终止”“定点医药机构或部门(科室)被中止医保协议,一并暂停相关责任人员支付资格;定点医药机构被解除服务协议,一并终止相关责任人员支付资格;相关人员对违法违规行为不负有责任的,不作记分处罚,不影响其在其他定点医药机构执业”。
第五章为服务承诺,主要对相关人员服务承诺书文本提供、签订、承诺事项等进行明确,定点医药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作出服务承诺并报医保经办机构,相关人员无承诺不得开展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疗服务。
第六章为记分管理,主要阐述记分情形、规则、原则。记分以行政处罚、协议处理作出时为记分时点,一个自然年度内累加计算,下一个自然年度自动清零。记分主要分为9分以下、9(含)至11分、12分3个段次,被记9分以下的由定点医药机构进行内部教育、培训和管理,记9至11分将被暂停医保支付资格,记12分则被终止医保支付资格(其中累计12分,1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单次12分,终止医保支付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登记备案)。同时,被暂停或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的相关人员,定点医药机构要于7个工作日内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确保患者及其家属在挂号、就医或医疗服务过程前充分知晓。
第七章为结算清算,该章节对涉及被暂停或终止医保支付资格的相关人员所在定点医药机构,不得申报和不予支付医保费用的相关事项进行明确。
第八章为修复恢复,主要明确相关人员异议申诉和记分修复渠道,主要有2方面,一是参加学习培训和考试,一个自然年度内最多可修复3分;二是参与国家、省、市(州)统一组织的医疗保障政策制度宣传活动、飞行检查、专项检查和医保调研,每有效参与1次减免1分,最多修复3分。2条渠道累计最多可修复6分。
第九章为加强监督,主要就医保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督工作进行概述。
第十章为附则,对实施时间进行了明确,实施之日起,原《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医师医疗服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