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 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15〕9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 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3294号)要求, 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2017年10 月19日,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贯彻 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 (清人社〔2017〕207号)(以下简称《旧经办规程》),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但随着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变化,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的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广东省医疗保障局于2022年9月26日制定并印发了《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规程》《广东省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经办规程》(以下简称《新经办规程》),《新经办规程》优化了经办程序,准入条件更有利于相对人,《旧经办规程》已不适应我市医药定点管理经办所需。因此需要对《旧经办规程》进行废止,我局起草了《关于废止〈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的决定》。
二、制定依据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 令第310号)。
三、主要内容
废止《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 理经办规程的通知》(清人社〔2017〕2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