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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1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22 信息来源:查看

各盟市卫生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保障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94号),结合目前我区新农合实际补偿水平低的状况,参照现行自治区城镇居民医保用药目录,针对目前实际报销比例低的病种,从城镇居民医保用药目录中选择部分药品纳入新农合用药目录,同时考虑基金的承受能力,逐步缩小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差距,选择价格适中的部分药品,并将目前新农合用药目录中不在居民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剔除,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1年版)》 (以下简称《药品目录》) ,现将《药品目录》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一、2011年版《药品目录》所载药品共计1558个品种,主要来源于“内蒙古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2582个品种”,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307个品种” 和“内蒙古自治区增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11个品种”。包括西药、中成药、民族药和中药饮片四部分。其中,西药873种,中成药469种,民族药216种。标注“※”符号的药品为国家基本药物和内蒙古自治区增补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其他参照《内蒙古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说明。
二、2011年版《药品目录》,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用准入法,可报销药品1558种;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嘎查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只能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307个品种” 和“内蒙古自治区增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11个品种”予以报销。中药饮片部分用排除法,规定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
三、甲类药品和“基本药物”全额列入报销基数,其中基本药物(含增补药物)在各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原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报销,民族药(蒙药)在原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比例不低于15%。乙类药品可根据当地基金承受能力,以盟市为单位设定纳入报销基数的比例。自治区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乙类药物按90%纳入报销基数。三级医院目录外药品使用比例月平均不得超过药品总费用的10%;二级医院目录外药品使用比例月平均不得超过药品总费用的5%。
四、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或另行制订药品目录,要根据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情况,及时做好《药品目录》内药品名称的对应工作,及时更新信息管理系统的药品数据库。2011年9月30日前完成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自治区级平台的更新维护工作,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各新农合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新旧版本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使用与管理的衔接。请各统筹地区于9月30日前将门诊及住院病人的报销程序全部结算清楚,9月30日后在院病人的诊疗按新的《药品目录》进行结算。
五、《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11年版)由自治区卫生厅基层卫生处负责解释,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新版《药品目录》同时,原药品目录停止使用。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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