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卫生局,有关扩权县(市)卫生局,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快农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推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根据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9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豫政办〔2010〕11号)精神,决定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纳入我省新农合报销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5月20日起,各地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以下简称《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品种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药品范围,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0个百分点。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试点地区,经授权省辖市增补的非目录药品一并纳入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药品范围。
二、《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中品种剂型相同,但通用名、备注(注释)不相一致的,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为准。
三、各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对新农合信息系统中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进行更新调整,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和省辖市增补的非目录药品品种及剂型调整至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中,并分别标注为“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确保在各自系统中实现参合农民相应药品费用的自动统计与生成。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