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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秦皇岛市27种药品单独支付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3/20 信息来源:查看

    为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国谈药品门诊使用需求,精准有效地提高门诊用药保障水平,按照省单独支付政策,特遴选27种符合我市实际的国谈药品纳入单独支付范围(涵盖银屑病、C型尼曼匹克病、法布雷病、多发性硬化等22个病种用药,见通知)。具体有七个方面内容。

    一、参加我市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经我市单独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责任医师认定病种后,可享受谈判药品单独支付政策。

    二、单独支付药品实行“三定一备案”管理,即:定医疗机构、定零售药店、定医保责任医师,实名制备案。

    三、购药模式:定点医疗机构购药、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自助药房购药。

    三、参保患者非住院期间,在单独支付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单独支付药品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标准,按照医保药品目录规定先行自付后,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

    四、单独支付药品纳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按照职工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政策支付。

    五、单独支付谈判药品医保目录有限定用量的,该药品使用量不高于限定用量;医保目录无限定用量的,该药品使用量不高于说明书最大使用量。

    六、参保患者使用单独支付药品政策,不占用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额度。

    七、参保患者在住院期间使用单独支付药品所发生的费用,按我市住院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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