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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医疗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1/01 信息来源:查看

        近日,市医保局等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优化调整生育医疗待遇有关政策的通知》(自医保发〔2024〕29号),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
        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制度对积极生育的支持力度,按照省级统筹要求,结合我市生育待遇政策现状,经深入调研、认真研究、反复讨论、精细测算,按程序形成了我市生育医疗待遇政策调整方案。
        二、调整原则
        (一)顺应省级统筹导向。按照基本医保省级统筹统一规范方向,采用限额支付方式保障参保人员生育医疗待遇,促进合规保障、有效控费。
        (二)城乡政策一体推进。贯彻落实城乡融合、共同富裕理念,推动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同步调整、缩减差距、政策结构相对统一。
        (三)合理提高保障水平。参照基本医保住院费用保障水平,结合城市发展定位及基金承受能力,合理调整提高生育医疗待遇保障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优化调整城镇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标准。参加自贡市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符合待遇支付条件的,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700元;怀孕满4个月(孕16周)以上终止妊娠500元;怀孕不满4个月(孕16周)终止妊娠300元。生育医疗费调整为顺产3000元、难产(含剖宫产)5000元限额支付,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同步对终止妊娠相关待遇进行适度调整。
        (二)优化调整城乡居民生育医疗待遇标准。参加自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生育时符合待遇支付条件的,产前检查费定额补助标准为:生育或怀孕满7个月(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400元。生育医疗费调整为顺产1500元、难产(含剖宫产)2500元限额支付,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1000元。同步对终止妊娠相关待遇进行适度调整。
        (三)为保障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和落实合规保障,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为基础,参保人员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用在限额内不设起付线;不足限额支付标准的,其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实行据实支付。
        四、实施时间
        《通知》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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