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桂林市妇幼保健院的申请,我委于2020年9月22-24日组织专家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版)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6〕44号)要求,对桂林市妇幼保健院开展等级妇幼保健院现场评审。经评审专家现场评审和我委公立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联席会议审议,拟批准桂林市妇幼保健院为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2020年11月20-11月26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邮寄或直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处(邮寄的以邮戳为准,邮政编码:530021;直送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群众如实反映有关问题受法律保护。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新民路2号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陆帅,0771-2835892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