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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乌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构成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7 信息来源:查看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的核定缴费工作,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乌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构成的通知》要求,现就我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规范如下:

    一、适用范围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城镇各 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驻市单位和其他用人

单位。

    二、 缴费基数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实施细  则》(内医保发〔2022〕16号)文件中第十四条。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周期为业务年度(即当年的7月1 日  至次年的6月30日)。参保单位及职工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期 为每年7月,参保单位申报年度缴费基数时,以职工上年度 (业务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基数;新入职的  职工以就业当月应发工资或核定的工资作为当年的缴费基 数。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公务员和参照公 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规范性 津贴补贴、国家统一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奖金、应休未 休假补贴;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规范性津 贴补贴、国家统一津贴补贴、改革性补贴、奖金、应休未休假补贴。退休人员以2021年全区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核定。

三、 相关要求

(一)缴费基数核定后,职工因岗位变动、正常升级、普调工资等情况出现工资变动,缴费基数当前业务年度不变,统一在下一业务年度进行调整。

(二)缴费基数的确定,关系职工个人权益和医保基金 安全,请各参保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真核定和计算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确保真实准确。各级医保经办部门要指导参保单位规范基数核定和计算,并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参保单位医疗保险费申报核定情况进行抽查。因参保单位不如实申报职工工资引起的缴费基数错误等问题,由参保 单位负全部责任,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处理结果上报企业诚信名单。

本通知自7月1 日起执行,待统模式上线后,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统模式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海南区医疗保障局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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