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健康委,区直各医疗机构:
为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根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卫规〔2020〕1号)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医发〔2022〕10号)等文件要求,现已审核通过2023年第一批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名单。请各市卫生健康委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请备案名单涉及到的医疗机构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医疗机构执业变更登记程序,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本通知及《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窗口办理备案登记。2023年6月20日前申请备案的名单已经全部审核完毕,6月20日以后将采用新的备案流程,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