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卫生局,省级新农合定点医院:
为保障农民基本医疗需求和满足临床诊治疑难重症需要,按照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94号)和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11版)〉的通知》(晋卫农〔2011〕1号)要求,我厅于7月24日组织专家对部分市及省级定点医院上报的215种医院内部制剂进行了评审,同意将174种(其中:山西省中医院128种、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16种、太钢集团总医院2种、太原市类风湿病医院13种、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6种、太原市泽亿糖尿病医院3种、左权县人民医院5种、闻喜县红十字会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1种)医院内部制剂纳入新农合报销药品范围,只限在本院临床使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的医院内部制剂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批准文号有效期内有效,批准文号撤销自动作废。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