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16〕4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有关工作。重庆市卫生健康委起草了《关于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11月27日前反馈至我委(联系人:王莉;联系电话:023-67794849;传真:023-67706026;电子邮箱:67706026@163.com;邮寄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旗龙路6号614房间;邮政编码:401147)。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1月24日??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各委属医疗机构,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陆军特色医学中心、陆军第九五八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落实《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医发〔2016〕49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现就开展全市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委按照行政审批要求,已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明确了审批流程、审批环节、审批内容、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种类和数量、办理时限等,并在重庆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cq.gov.cn)公布。申请人可以登录重庆政务服务网,在权利清单→市卫生健康委→服务项目中,选择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进行网上申报,如实提供申请材料。
二、各人体器官移植医院和OPO应按照《办法》要求,做好人体器官移植相关人才培养,加强对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的质量管理,合法合规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按要求如实为申请材料提供证明。不符合《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基地基本要求》的医疗机构,不得承担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工作。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要加强人体器官移植法律、法规及技术管理规范的学习,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坚决查处违反《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办法》的医疗行为。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