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卫生健康委2022年1月制定印发《贵州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黔卫健发〔2022〕1号),经审查,对第十三条、第十八条中部分内容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职业病诊断机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办理变更备案”修改为:“职业病诊断机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诊断类别和病种等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八条第一款“职业病诊断机构分立、合并的,或诊断类别和病种需要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修改为:“职业病诊断机构分立、合并的,应当重新申请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
我委拟对《贵州省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管理办法》做出以上修改,现公开征求意见,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
公示时间:2022年7月28日至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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