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改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局)、物价局、中医药管理局:
非公立医疗机构是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服务,是深化医疗服务领域供给侧改革、满足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健康需求的必然要求。为充分释放社会办医潜力和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持续健康发展,允许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申请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模式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及配套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实行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河北省辖区内的二级及以上非公立医疗机构,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等,可申请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模式开展相应改革。改革主要内容是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下同),参照我省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方案、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已纳入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后,参照属地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后的医保支付政策,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谈判确定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同时纳入医保监控系统进行监督。一级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具体办法依审批权限由所在地的医改部门制定。
二、申请实行改革的程序
(一)非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向同级医改部门提交参加改革的申请,同时提供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药品零差率销售及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测算、申请执行的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等材料。
(二)同级医改部门接到申请后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物价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研究决定是否同意参改并予函复。
(三)对经审批同意实行改革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医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物价、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保障其及时顺利开展各项改革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禁价格欺诈、牟取暴利、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要按照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等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医改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严格审查申报资料,结合非公立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参改及具体模式,确保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基本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三)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监测制度,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处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推动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快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现代医院管理体系,强化行业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顺利实现医保信息系统的调整和对接。
(四)各市医改办要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加强政策宣传,每季度末向省医改办上报期内非公立医疗机构改革审批情况。
联系人:张萌 0311-66165710
邮箱:hbsygbzm@126.com
河北省医改办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