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上海市临床药事管理质控中心、上海市院内感染质控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8〕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医疗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对本机构依据《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制定的抗菌药物应用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实施细则》与《通知》有冲突之处,以《通知》的规定和要求为准。
二、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各办医主体要根据《2006-2007年度卫生部全国细菌耐药监测报告》的监测结果,继续加强对所辖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监督管理,加强处方点评工作,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络,规范医师用药行为,控制病原微生物耐药性的产生。
特此通知
二○○八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