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进口药品通关备案工作,我局决定委托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五分局承担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范围内企业的进口药品通关备案办理及进口药品抽样工作,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进口管理办法》《进口药材管理办法》
二、委托范围
注册地或存储地在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范围内企业在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窗口申请的进口药品通关备案办理及进口药品抽样工作。
三、委托事项
(一)承担注册地或存储地在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范围内企业在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窗口申请的进口药品通关备案办理工作,并以委托单位名义核发《进口药品通关单》或者《药品不予进口备案通知书》。
(二)承担注册地或存储地在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范围内企业在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窗口申请进口药品通关的,对应当由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实施口岸检验的药品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实施口岸检验的生物制品实施现场核验和抽样工作。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为五年,自2025年9月1日起至2030年8月31日。
特此公告。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