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卫基层函〔2019〕236号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健康中国战略部署,满足人民群众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函〔2019〕210号)精神,我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意义
开展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是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有力抓手,是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是推动构建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内在要求。推进社区医院建设试点,有利于合理拓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功能,增强广大基层卫生人员的职业自信和归属感,提升居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信任度和利用率。
二、试点原则
(一)坚持以居民健康为中心,以发展为主线,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出发点的原则,进一步提升群众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信任度和卫生健康服务获得感。
(二)坚持试点起步,稳步推开的原则,既要勇于创新,敢于担当,启动社区医院试点工作,又要稳妥有序,久久为功,成熟一个设置一个,数量服从质量。
(三)坚持社区医院防治结合的功能定位和公益性质,加挂社区医院牌子后,经营性质不变,现有财政补偿水平和优惠政策不降低不缩水。
三、试点范围
(一)社区医院试点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各市(州)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试点范围,可以在一个县(市、区)开展试点,也可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试点。
(二)试点机构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鼓励在条件具备的乡镇卫生院开展试点,有条件的私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可参加试点。
四、试点机构遴选条件
原则上,试点地区满足以下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即可申请作为试点机构:
(一)县级党委政府重视并支持社区医院建设,能够加大资金投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社区医院建设营造良好环境,特别是在加挂社区医院牌子后财政经常性投入不降低。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备较强的服务能力和一定规模的服务人口,实际开放床位数≥30张,床位使用率≥75%,业务用房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
(三)加强与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的衔接,达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和《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18年版)》推荐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加挂社区医院的牌子,达到推荐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优先作为试点机构。
五、主要建设任务
(一)补齐短板,健全临床科室设置和设备配备。临床科室设置方面,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科室设置要求的基础上,至少设置内科、外科、妇科、儿科、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心理)科、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血液透析科等专业科室中的5个二级学科科室,有条件的可设置部分三级学科科室。医技等科室设置方面,至少设置医学检验科(化验室)、医学影像科、心电图室、西(中)药房,有条件的可设置胃镜室等功能检查室。影像诊断、临床检验等科室可由第三方机构或者医联体上级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其他科室设置方面,应当设有治疗室、注射室、输液室、处置室、观察室,并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同时至少设有综合办公室(党建办公室)、医务科(质管科)、护理科、院感科、公共卫生管理科、财务资产科,有条件的可设置信息科、病案室等。试点机构应当配备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逐步实现服务同质化。
(二)抓住重点,提升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提高门诊常见病、多发病诊治能力,提供一般疾病的诊断、治疗、康复、护理服务,鼓励结合群众需求建设特色科室。加强住院病房建设,合理设置床位,可按照服务人口1.0-1.5张/千人配置。社区医院主要以老年、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床位为主,鼓励有条件的设置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等床位,开设家庭病床,不断提高病床使用效率。提高中医药服务和医疗康复能力,推广中医药综合服务模式,广泛推广和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为群众提供中医特色服务。加强医疗质量建设,以医疗质量安全为底线,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规范医疗行为,严格机构内部管理。积极参与医联体建设,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强化医联体内上级医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源与技术的支持,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质量。鼓励与医联体内上级医院开设联合病房。
(三)深化改革,提高辖区综合服务水平。加强防治融合,按照服务规范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推进基本慢性病防、治、管整体融合发展,逐步实现同质化管理。发挥社区医院的示范标杆作用,承担区域性基层健康管理(体检)中心、康复护理中心、安宁养护中心、基层卫生人才培训中心等职能,体现区域基层卫生资源的集合效应。进一步深化基层运行机制改革,落实机构补偿、人事聘用、考核分配等改革措施,形成机构有活力、医务人员有动力的良好机构运行氛围,赢得居民认可和信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制度、医院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度建设。
六、工作程序和命名原则
(一)社区医院由省市县三级逐级进行评估验收,对完成建设任务并达到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省级集中公布社区医院名单,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负责相应审批权限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加注社区医院名称,加挂社区医院牌子,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社区医院挂牌原则上以“××县(市、区)××社区医院”、“××县(市、区)第×医院”或“××县(市、区)××医院××分院”牌子作为第二名称,可不标注“社区”字样。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作为机构的第一名称保持不变。
(三)加挂社区医院牌子后,社区医院可以开展一级、二级手术,经评估达到二级医院水平的可以开展三级及以下级别手术。开展手术操作的社区医院应当设置手术室、麻醉科,病理诊断可由第三方机构或者医联体上级医疗机构提供服务。
七、进度安排
(一)2019年5月中旬前,省卫生健康委启动试点工作。
(二)2019年5月底前,试点市州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试点县区。
(三)2019年6月中旬前,试点县区根据实施方案,遵循自愿的原则,遴选试点机构。
(四)2019年6月-9月,试点机构根据实施方案和相关要求完成主要建设任务。
(五)2019年9月中旬前,各试点县区对试点机构进行初级评估,将结果上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六)2019年9月底前,各试点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试点机构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上报省卫生健康委。
(七)2019年10月底前,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试点机构进行评估验收。
八、工作要求
(一)各试点市要高度重视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精心谋划。认真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试点地区、工作措施、进度安排等,并于2019年6月15日前将试点机构名单(见附件)报省卫生健康委基层处。
(二)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和群众较为关注,各地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认真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和疑问。要按照试点目的和深化医改任务要求,协调相关部门为试点地区和机构争取相关支持政策。
(三)各试点机构要把握机遇,强化管理,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仔细对照试点工作要求,认真衡量现实差距,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目标和工作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社区医院试点机构名单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