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临床药事管理质控中心:
现将《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对三级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的函》(卫医政管便函〔2011〕2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56号)精神,我局于2011年6月下发了《关于开展2011年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并于7月对本市医疗机构开展了专项督导检查。现根据卫医政管便函〔2011〕255号文件要求,我局委托市临床药事管理质控中心对本市三级医院再次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检查,请各三级医院认真配合,具体检查事项由市临床药事管理质控中心另行通知。
请各区县卫生局参照卫医政管便函〔2011〕255号文件的相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对本辖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继续做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整治工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