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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30 信息来源:查看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苏医保发〔2021〕7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以下简称《2021年国家目录》)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2021年国家目录。自2022年1月1日起,全市全面执行《2021年国家目录》,各地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药品目录内品种、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下载药品目录数据库,维护药品相关支付政策,抓紧完成信息系统的数据更新维护。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指导督促辖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同步更新药品目录数据库信息,确保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2021版药品目录数据库。

    二、认真落实药品支付政策。限生育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区分甲、乙类。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区分甲、乙类,不设置自付比例,统一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扎实推进谈判药落地。各地医保部门要按照《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实施方案》(通医保发〔2021〕42号)和《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通医保发〔2021〕64号)要求,督促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临床用药需求,自《2021年国家目录》公布后的1月内,统筹召开药事会,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各地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国谈药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切实提升国谈药的供应保障水平。现行双通道管理及单独支付的药品,在《2021年国家目录》内其医保支付范围调整的,同步调整。按照国家规定,协议期内谈判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标准有“*”标识的,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在公开发文、新闻宣传等公开途径中公布其医保支付标准。

    四、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地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2021年国家目录》落地期间的政策宣传解读,重点做好对目录调整过程中被删除药品的解释说明工作。各定点医药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临床用药的替代衔接,合理保障群众用药连续性。

    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其他人员参照此目录执行。《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通医保发〔2021〕8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各地在药品目录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

南通市医疗保障局            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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