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扩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2011年版)使用范围的通知 新卫药政发〔2012〕3号
2012年04月11日 11时08分 (点击: 946)
新卫药政发〔2012〕3号
关于调整扩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
(2011年版)使用范围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局,各地、州、市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卫药政发〔2009〕79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新发改社会〔2010〕2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安排和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的实际需求, 2011年7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卫生厅公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2011年版)》(新卫药政发〔2011〕6号),并在全区所有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
为切实保障全区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用药需求,进一步提高基本药物制度的覆盖面和可及性,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经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研究同意,决定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2011年版)》的使用范围扩大到全区所有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
各地要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2010年版)》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2011年版)》的相关要求,及时更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将《增补目录》中的药品纳入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中,做好药品通用名与医保(新农合)条目对应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卫生厅药政处和农村卫生管理处。
联 系 人:尹宛新 帕提古丽
联系电话:0991-8565133 8569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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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