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韩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我省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工作部署,深入开展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处方药销售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但是各地监管工作进展也不平衡,部分市、县对处方药销售监管有所放松,个别零售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现象依然存在。为了进一步加强处方药销售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处方药销售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是我国药品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加强处方药销售监管是贯彻落实国家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公众用药安全的重要举措,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处方药销售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处方药销售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药品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确保处方药销售依法规范运行。
二、严格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要求进行处方药销售
(一)加强处方药销售管理。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处方药时,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以下九大类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精神药品(一类)、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二)严格处方审核。药品零售企业在销售处方药时,必须由执业药师、药师对消费者提供的处方逐项审核、复核并经调配人员签字后,方可调配。无医生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处方必须保存2年以上备查。
(三)强化药品零售企业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并对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予以登记。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不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如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四)加强驻店药师管理。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时间内,必须确保有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在职在岗,并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明示每日当班药师的姓名、照片、职称等内容,在岗药师必须佩带标明其姓名、技术职称、岗位等内容的胸卡,便于群众监督。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应当认真履行对顾客购药咨询、用药指导、处方审核、质量把关等工作职责,如暂不在岗,须挂牌告知,并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五)严格分类摆放。药品零售企业陈列药品应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要求,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必须分柜摆放,处方药不得开架自选销售。企业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区分别按照品种、规格、剂型、用途或存放要求进行分类陈列,标识清楚,警示语、忠告语醒目。
(六)规范非药品销售。非药品必须设置独立区域,并设有明显的非药品区标志,非药品不得作为药品向公众宣传推介其适应症或功能主治。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
从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规范处方药销售专项检查行动,省局将适时开展抽查检查,并进行明察暗访,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一) 从严查处药品零售企业违规销售处方药行为。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8条、《药品管理法》第79条予以处罚。
(二)从严查处药品零售企业超许可范围经营药品行为。对违法销售以上九大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在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的药品的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从严查处药品经营企业违规购进药品行为。切实加强购进渠道监管,重点检查批发企业是否将处方药销售给无处方药经营范围的零售企业或无药品经营资质单位和个人;零售企业是否按照新版GSP等要求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等资质,索取购进发票。对不按要求购进药品、不索取发票等行为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0条进行处罚。
(四)从严查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药师兼职虚挂行为。对经查实确属药师兼职虚挂的药品零售企业,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第83条予以处罚。零售连锁总部所属门店驻店药师不在岗、驻店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或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将追究其总部管理职责,并按以上办法进行处罚。
四、有关要求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以对公众用药安全负责的精神加强处方药销售的监督管理,健全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列入药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与 GSP认证检查、跟踪检查、信用监管工作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建立起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监管的长效机制。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