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2012〕98号),为加强县级医院临床用药管理,促进合理用药,降低群众药品费用负担,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安徽省县级医院基本用药目录(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目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县级医院(包括县级综合性医院、县级中医院)。
二、目录构成
本目录从国家基本药物(含省补充药品)目录和我省新农合药品目录、城镇医保药品目录中遴选产生,共1048种,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735种)、中成药(313种)。不包括中药饮片,中药饮片的范围与管理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省城镇医保和新农合政策和规定执行。药品剂型包含国家基本药物(含省补充药品)、我省新农合药品目录和城镇医保药品目录所列全部剂型。
三、报销支付
本目录所有药品的报销支付按照参保人员类别、药品通用名及剂型的不同,分别执行我省新农合和城镇医保现行支付范围与给付标准。
四、采购使用
县级医院应按照规定,优先配备和使用本目录药品,符合集中采购规定的药品必须全部实行网上采购,目录内药品采购金额占每季度总采购金额比例不得低于70%。允许根据临床需要配备和使用其他药品,其他药品的使用原则上应从新农合和城镇医保目录中选择。
省卫生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物价局
201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