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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藏医疾病分类与代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28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委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扶持和促进中藏医药发展若干措施》《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中藏医药发展规划的通知》精神,加强藏医药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促进藏医疾病分类与代码的推广应用,我委联合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在前期专项调研等基础上,组织青、藏、川、甘、滇等省区相关专家研究制定了《藏医疾病分类与代码》,并于2023年4月7日至9日在西藏拉萨召开五省区藏医专家论证会进行充分论证,并达成共识。现将《藏医疾病分类与代码》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统一藏医疾病分类与代码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大力加强病案管理,先后明确要求医疗机构在病案书写中统一使用ICD-9、ICD-10,中医病证诊断编码统一使用《中医病证分类与代码(2021版)》。藏医与中医和现代医学无法通用或兼用代码,制定和推广应用《藏医疾病分类与代码》,对提高藏医医疗服务标准化水平和管理效率,促进藏医诊疗信息有效互联互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积极推进藏医疾病分类与代码全面使用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藏医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做好《藏医疾病分类与代码》培训工作,结合实际完善病案首页填报等相关管理制度,更新电子病历系统。自2023年6月1日起,各级藏医医疗机构、非藏医医疗机构藏医临床科室提供藏医药服务的医师,按照《藏医疾病分类与代码》规范填报藏医病案首页,规范疾病诊断及疾病命名。

 三、加大藏医疾病分类与代码应用管理和宣传力度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贯彻落实力度,指导辖区内各级各类藏医医疗机构做好相关工作,从今年下半年起,开展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质量控制与评价等工作时,均应当采用《藏医疾病分类与代码》进行医疗数据统计分析。同时,加强宣传工作,努力营造藏医医疗机构规范使用《藏医疾病分类与代码》,促进临床服务质量提升的良好氛围。

 工作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与省中藏医药管理局联系。

 联系电话:0971—8232347   华旦诺尔桑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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