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式施行。《实施细则》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细化明确了经办机构履职尽责的内容。
第一,明确医保经办机构是实施医保协议管理的法定主体。《实施细则》要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与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实施协议管理。通过协议约定条款,行使管理职责,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第二,明确医保经办机构三方面具体职责内容。一是基金支付责任。《实施细则》要求,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医药费用、生育津贴等,并按协议约定结算和拨付医保基金。同时明确了对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的费用可采取日常审核、智能审核、抽查审核、核查检查等管理措施;对违反协议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可采取包括督促整改、暂停拨付、追回费用、中止医药服务直至解除协议等一系列递进式的处置措施。此外,对涉嫌骗保且拒不配合调查的机构,可应行政部门要求暂停其医保结算。二是核查基金使用行为。包括核查定点医药机构履行协议、执行医保费用结算项目和标准情况,核查参保人员参保登记、待遇享受情况等。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细化了分类处置措施:未造成基金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据协议处理;已造成损失的,在协议处理基础上移送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涉嫌骗保的,及时移送线索并另行作出协议处理。同时建立“核查前置”机制,视情况对申请退出协议的医药机构进行全面核查,防止“带病离场”。此外,细则还赋予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进行支付资格管理的职责。三是加强经办机构自身建设。《实施细则》要求,经办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覆盖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的内控制度体系,并按规定公开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明确协议双方权利义务。针对定点医药机构不履行协议的情况,经催告无效后,经办机构可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仍拒不履行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样,如经办机构违反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也有权要求整改、提请协调处理或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这种双向约束机制,体现了权责对等和程序正义,保障医保服务协议在法治框架下规范履行。
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是管理服务的第一线,是守护基金安全支付出口的“第一守门人”。《实施细则》的出台,为经办持续深入依法、准确、有力履职提供了更为明确、更具操作性的法治准绳和行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