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收费行为,体现我省手术治疗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水平,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了《关于核定手术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冀医保函〔2024〕77号)。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及依据
按照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要求,对我省现行手术治疗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核定。
二、核定内容
(一)本次调整主要是对手术治疗类省级、市级政府指导价格基础上浮15%的部分纳入手术主项目价格标准,作为新的政府指导价格。本次调整项目共涉及1474个。对于3301-麻醉类、3317-手术辅助操作类、330609-口腔种植手术类、项目说明中加收项、监测类及手术治疗类处于全国高位的项目价格,本次不作调整,直接作为新的政府指导价。本次新核定的政府指导价格标准,各医疗机构不得上浮,向下浮动幅度不限。
(二)修订手术治疗类说明
1.本次将原说明中的“本手术价格为各级医院执行的基准价,各医院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15%的幅度内向上浮动,向下浮动幅度不限。麻醉、手术价格囊括手术过程中的各种设备费、材料消耗费、处置费和技术劳务的所有费用,另有说明的项目除外”修订为“本次核定价格标准为政府指导价格,各医疗机构不得上浮,向下浮动幅度不限。麻醉、手术价格囊括手术过程中的各种设备费、材料消耗费、处置费和技术劳务的所有费用,另有说明的项目除外”。
2.本次将原说明中的“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低值医用消耗品(如一次性无菌巾、消毒药品、冲洗盐水、一般缝线、敷料、一次性口罩、帽子和手术衣裤、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手套、各种一次性手术包、器械包、麻醉包、接生包等)在定价时已列入手术成本因素中考虑,均不另行计价”修订为“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低值医用消耗品(一次性物品,如手术巾、治疗巾、消毒药品、冲洗液、棉花、纱布、普通缝线、普通敷料、口罩、帽子、鞋套、袜套、手术衣裤、压舌板、滑石粉、普通注射器、手套、绷带、床垫、护垫、衬垫、手术包、器械包、麻醉包、接生包等)在定价时已列入手术成本因素中考虑,均不另行计价”。
3.本次修订将“冀医保函〔2023〕121号”文件中的内容并入了说明“(1)经同一切口进行的两种不同疾病的手术,其中另一手术按指导价格50%收;(2)经两个切口的两种不同疾病手术,按手术标准分别计价;(3)同一手术项目中两个以上切口的手术,按指导价格加收50%;(4)双侧器官同时实行的手术,按相应单侧手术指导价格加收50%。以上四种情况,麻醉费不再另外加收”。
4.本次将原说明中“如病情需要再次手术,应在该项目指导价格基础上加收20%”修订为“同一住院期间,如病情需要再次手术,应按该项目指导价格20%收”。
5.本次将原说明中“显微镜使用费120元∕例。33类凡已含显微镜项目除外”删除。
6.本次将原说明中“在具有层流洁净功能手术室操作的手术项目,经省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可在指导价格的基础上上浮25%”删除。
7.本次将原说明中“中医传统手术项目如肛肠、中医骨伤,需在中医相应的诊疗项目中查找,不在此重复列项”删除。
8.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政策仍按照“冀医保字〔2023〕1号”文件执行。
9.使用手术机械臂辅助操作系统辅助操作收费政策仍按照“冀医保函〔2024〕10号”文件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