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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部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12/20 信息来源:查看

    一、《关于将部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出台的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保持适度生育率和人口规模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4〕4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等文件要求,将适宜的辅助生殖医疗服务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根据我省实际,逐步减轻不孕不育患者的经济负担,将“胚胎培养”等8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支付范围与条件。本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胚胎培养”等8项。这些项目在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经评估考核纳入辅助生殖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或日间病房治疗不孕不育时支付(含省内异地就医),基金支付次数限1次/人,医保类别为乙类。

    (二)支付政策与标准。对于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其支付标准按照在哈中省直公立医院辅助生殖项目价格进行支付,项目价格不得高于在哈中省直公立医院标准,对价格高于在哈中省直公立医院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取消辅助生殖医保定点资格。门诊和日间病房开展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按统筹地区住院待遇政策支付,起付线一年内收取一次。

    (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实行“五定”管理,即定医疗机构、定责任医师、定病种、定诊疗项目、定患者,在确定医疗机构就诊,由专科责任医师对不孕不育患者进行辅助生殖类技术项目治疗,对患者身份信息进行备案管理,实现基金支出可追溯、可查询。强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少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

    (四)考核与评估。考核周期为每二年一次,经医疗机构申请,医保经办部门组建评估考核小组,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评估细则(试行)》《黑龙江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定点医疗机构准入评估经办规程(试行)》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开展定点准入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确定评估结果,同级医保行政部门负责监督。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评估结果合格的,分别上报省市两级医保、卫健行政部门备案,签订辅助生殖技术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并向社会公示,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基金不予支付。

    三、相关配套措施

    (一)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业务指导,开展基金支付和患者负担情况动态监测,按年度统计相关费用情况,相关数据需经卫健部门《国家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信息系统》审核确认,上报数据需与其一致,并在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上报至省医保局。

    (二)持续做好医保经办管理,确保参保群众登记、审核、结算和医保费用报销等工作的顺畅进行;完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实验室检验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实现对辅助生殖技术相关实验室检验项目可追溯、可查询;对已绝经女性或年龄过大等明显不适用实施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的患者,医疗机构不得诱导治疗,强化基金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三)加强医保基金管理,医保、卫生健康部门不断协同配合,要加强基金监管、智能审核和检查力度,构建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的防控机制,严厉打击利用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实施欺诈骗保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四)辅助生殖类纳入医保支付是我省优化生育支持政策、提高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参保群众形成合理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解答群众疑问,逐步减轻参保群众的经济负担,提高幸福感,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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