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卫医政〔2019〕9号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社事局,市直各医院:
现将《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通知的通知》(苏卫办医政〔2019〕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并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通知的通知
盐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