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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使用监管条例实施细则4月施行!这些行为将受到处罚
发布时间:2026/03/17 信息来源:查看

    国家医保局日前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起开始施行,国家医保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对倒卖回流药、串换医保药品、虚假就医等欺诈骗保行为全链条精准打击。

    根据《实施细则》,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通过说服、虚假宣传、减免费用、提供额外财物(服务)等方式引导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组织他人利用医保骗保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后,非法收购、销售等情形,都将按照“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的情形进行处罚,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暂停医药机构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定点医药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药品耗材追溯码,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保人员有以下情形的,也将受到处罚:

    将本人同一笔医药费用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报两次以上,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将已经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第三人负担的医药费用,申报医保基金结算,并享受医保待遇;

    将医疗保障基金已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进行转卖的;

    将本人医保凭证长期交由他人使用,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的。

    此外,《实施细则》首次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监管纳入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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