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公立医疗机构:
在市医保局下发《关于全面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等患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菏医保〔2020〕3号)、《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保障所需药品、医用耗材供应和稳定价格的通知》和相关工作部署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4号)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菏泽医疗保障局
202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