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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我市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5/03/13 信息来源:查看

日前,我局拟制《莆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我市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现将政策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25〕3号)精神,完善我市大病保险待遇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设立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

  (2)《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25〕3号)

  三、主要内容

  (一)设立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鼓励我市居民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参保激励机制落地落实,结合我市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对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设立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基本医保叠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50万元(其中职工基本医保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9万元,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41万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30万元。2025年度职工基本医保叠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自2025年1月1日起算。

  (二)大病保险待遇向困难群体倾斜。根据国家、省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以及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规定,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四、执行时间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已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医保基金不再支付。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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