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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01 信息来源:查看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低价药品价格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

   对列入国家和我省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在国家规定的日均费用标准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及竞争状况制定具体购销价格。现阶段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和《河北省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详见附件。

   二、建立低价药品清单进入和退出机制

   低价药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对未列入国家和我省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因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由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有关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后,对符合国家规定的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将其纳入低价药品清单。

   对已列入国家和省低价药清单的药品,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需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由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向我局提出申请,我局将按国家规定重新核定最高零售限价,并按调整后价格核算日均费用,超出低价药标准的可退出低价药清单。

   进入和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均以通用名和剂型为单位,不区分具体生产企业。

   三、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测和监管

   对列入国家和我省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价格。各级医疗机构销售低价药品清单内的药品,在不突破规定的日均费用标准前提下,按实际采购价格顺加不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销售,其中,按规定已实施药品零差率政策的医疗机构仍实行零差率销售。其它社会零售药房及其他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低价药品清单内的药品,其零售价格不得高于国家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规定。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低价药品的价格动态,省物价局将建立低价药品价格监测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公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低价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测及监督检查。一是做好低价药品生产成本及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工作,对独家生产或具有一定垄断性的药品要重点监测;二是对价格变动频繁或变动幅度较大的,要加强调研,必要时开展专项调查;三是对不合理的提价行为,要依法重点监管;四是对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物价局。

   四、加强政策联动

   省物价局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低价药品采购办法,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促进用药结构优化,确保低价药品临床供应,减轻患者总体医药费用负担。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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