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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妇幼保健院通过医疗机构校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13 信息来源:查看

吉林省妇幼保健院:

    按照《吉林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你单位进行了校验审查,综合书面审查情况和专家现场审查结论,你单位本次校验结果为“校验合格”。

同时,结合现场检查结果,核销清华路院区临床微生物学专业、临床细胞分子遗传学专业诊疗科目。

请你单位于2023年2月1日前,携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到省卫生健康委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省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联系人:于小行  董伟

联系电话:0431-88906340

省卫生健康委法规处(审批办)联系人:李胜利

联系电话:0431-82752868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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