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青医保规〔2019〕5号)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青医保规〔2019〕3号)有关规定,市、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对申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单位进行了审核,现对拟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单位予以公示(见附件)。公示无异议的,市、区(市)医保经办机构将与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如果对公示单位的相关资格有异议,可直接向青岛市医疗保障事业中心反映,反映问题可通过来人、来电或来信等形式,须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确切的联系方式,以便查结后回复,受理部门将予以严格保密。反映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必须提供真实证据。反映内容不实,或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将不予受理。
公示时间:2020年6月22日--6月29日(5个工作日)
受理时间:工作日9:00—11:30,13:30—17:00
受理电话:8576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