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扎实推进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持续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药品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一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违规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现公布2025年第一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敦煌市某诊所使用劣药案
2024年4月22日,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敦煌市某诊所销售过期药品,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中药柜中存放超过保质期药品龟甲胶。该诊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劣药,没收违法所得540元,罚款10000元。
案例二:敦煌市某医院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案
2024年7月17日,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医院检验科发现胃蛋白酶原Ⅱ测定试剂1人份及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检测试剂(乳胶法)4瓶超过有效期。该医院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构成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医院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过期、失效医疗器械,罚款5000元。
案例三:敦煌市某美容院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4年3月26日,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美容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美容院内6种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2种化妆品最小包装无标签标识,上述化妆品均在经营场所的陈列柜与合格品混放且无任何停止使用的警示语和禁止使用措施。该美容院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第三十九条和《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6000元。
敦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