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项目项目名称 2011年辽宁基药标;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局、药监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卫药政发〔2013〕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采购目录
1、我省从2013年5月1日起执行2012年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从2013年5月1日至我省完成下一轮以省为单位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前,为执行2012年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过渡期。在此期间,原基层医疗机构执行网上采购的《辽宁省2011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仍继续执行。2012年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未在《辽宁省2011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中的,从我省2009年度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中调入,形成《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新调入药品目录》。全省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可从上述两个目录中采购药品,必须网上采购,不得违规采购非目录药品或网下采购药品。
2、基层医疗机构采购《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新调入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可低于中标价采购,但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报市卫生行政部门。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将同品规药品实际采购最低价格填入采购平台,基层医疗机构均按此价格网上采购并零差率销售。
3、基层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标注“△”号药品(在目录中有标注),应在具备相应处方资质的医师或在专科医师指导下使用。
二、关于基层医疗机构采购新调入目录中药品的配送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新调入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按照我省现行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方式进行。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另行发文,组织中标生产企业与各市招标确定的配送企业网上确立配送关系。
三、关于县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目录
县以上医疗机构仍继续执行《辽宁省2009年度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在目录中选购基本药物,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优先配备使用目录中的基本药物。
四、各级医疗机构采购基本药物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报省卫生厅。
辽宁省卫生厅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