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自贡市医疗保障局、自贡市财政局、自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自贡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自医保发〔2024〕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22年7月25日,自贡市医疗保障局、自贡市财政局、自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自贡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印发实施以来,市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对符合条件并提请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定点医疗机构垫支医疗费用压力,达到政策预期效果。《实施细则》有效期两年,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继续推动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走深走实,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激励定点医疗机构更好地服务参保患者,根据《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医保基金预付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函〔2024〕101号)、《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管理办法》(川医保规〔2023〕8号)要求,对预付系数和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订后,按规定印发公布《自贡市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管理实施细则》。
二、政策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预付条件及标准。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对申请预付金的定点医疗机构设置了一定的条件,即经营正常;管理规范、具有债务偿还能力;支持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集中带量等医保重点任务;通过省医疗保障信息大数据一体化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采购在用药械;积极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基金监管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工作任务。预付标准体现对实现货款资金流、订单信息流、货物物流(以下简称“三流合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倾斜。
(二)预付程序。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年初核定预拨、年终清算,规范预付程序。
(三)预付金收回。针对可能对基金安全造成影响的情形,设置预付金收回的条件和时限及法律保全措施,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四)预付金管理和核算。明确医疗机构使用预付金的范围及核算。根据国家局关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达到12个月以上,居民医保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达到6个月以上,可实行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医保基金长期运行可持续的前提下,设置了预付金应用的相关支出范围、核算规定。同时考虑到异地就医全省统一清算的规则,明确异地就医结算预付金不受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限制。
(五)预付金监督。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结算费用预付金管理的监督,将定点医疗机构预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纳入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检查的范围,以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明确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各方的监督职责,充分发挥部门联动监管作用。明确各机构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