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卫中西医指导字〔2022〕3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委属有关单位、省属卫生健康事业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中医医院评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发〔2017〕3号)和《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三级医院评审办法(暂行)>和<山东省中医医院评审办法(暂行)>的通知》(鲁卫医字〔2021〕15号)要求,结合我省中医医院发展现状,遵循“内容只增不减,标准只升不降”的原则,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山东省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附加条款及分等标准(暂行)》和《山东省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附加条款及分等标准(暂行)》,并已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核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本附加条款及分等标准自2022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2日。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