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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困难群体高额费用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7/13 信息来源:查看

    为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困难群众高额费用医疗保障,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低收入困难群体高额费用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4〕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一是部分困难群众身份认定之前的高额费用保障不足。2022年6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规定了全省医疗救助对象统一规范为四类,并明确救助对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时间从认定之日起计算,所以,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前的医疗费用不能享受救助。虽然身份认定前个人负担较重的是少数人,但这部分群众“因病”产生的高额费用往往是其返贫致贫、成为困难群众的的重要原因,追溯救助后能有效减轻这部分人群医疗费用负担。二是医疗费用倾斜救助尚待优化。目前倾斜救助的保障范围是“基本医保三目录内,超出医疗救助限额5万元之上”的高额费用,所以经三重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达到倾斜救助“门槛”的人数较少,影响救助效率,困难群众对进一步提高医疗救助保障力度有较大期盼,需要对倾斜救助门槛进行调整。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是将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前的费用纳入救助范围。明确经相关部门认定为一类、二类、三类救助对象的,将其身份认定前6个月(含)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待遇依申请可追溯享受。同时,考虑到基层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一些难以预知的特殊情况,确实需往前追溯救助更长时间的,由县级医保部门经过集体研究、并报市级医保部门备案后,原则上可以追溯救助12个月内的费用。二是要求市(州)进一步优化倾斜救助政策。倾斜救助政策由各市(州)制定,因此《通知》要求各市(州)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政策调整,降低倾斜救助起付标准,医疗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左右的可纳入倾斜救助范围。

    三、其它事项

    本通知规定的追溯救助事项从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倾斜救助事项待各市(州)出台具体政策文件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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