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及省直管县卫生健康委,省职业病防治院、委综合监督所,各有关单位:
根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卫职健秘〔2021〕8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卫传〔2022〕350号)等要求,为切实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管理,规范技术服务行为,我委决定对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全面评估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检查对象
2022年12月31日以前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二、评估检查内容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技术服务的规范性和真实性三大方面,具体内容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估检查表》(附件1)。
三、评估检查实施
本次评估检查采取机构自查、公示,市级复核,省级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一)机构自查(2023年4月)
各机构对照附件1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形成自查及整改总结材料,于2023年4月30日前将自查表、自查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所在地市级卫生健康委和省卫生健康委,同时将自查表和自查整改情况在本机构网站公示。
(二)市级复核(2023年5月-6月)
各市卫生健康委对照附件1组织对辖区内各机构的自查情况进行审核检查,形成审核情况报告(附件2),并于2023年6月30日前审核情况报告报送省卫生健康委。检查方式如下:
1.现场查看机构。查阅各类档案资料,检查机构的法人资格、工作场所、实验室仪器与设备、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和违法失信情况等内容。
2.抽查报告。各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对各机构2022年以来出具的重点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报告进行抽查,核查技术报告的规范性(包括现场调查、现场采样和检测、实验室分析、检测计划等)。抽查的技术报告由省卫生健康委从国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抽取,每个机构抽取1份。
3.抽查用人单位现场。现场调查被抽查技术报告所属用人单位工作场所,核查机构现场技术服务工作真实性。
(三)省级抽查(2023年7月-11月)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机构自查及各市复核情况,结合年度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监测工作,组织专家开展现场抽查,对无故未开展自查自改的机构、不参加检测能力比对的机构、原丙级机构(2022年通过增加业务范围等现场技术审查的除外)做到省级检查全覆盖。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机构要强化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积极配合评估检查工作,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如实上报自查表和自查整改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敷衍了事。对逾期未提交或未如实提交自查表与自查整改总结材料的,或未按照要求在本机构网站公示自查情况的,本次评估结果将定为不合格。各机构应参加省职业病防治院组织的2023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能力比对(本年度因申请资质延续、变更、增加业务范围等通过现场技术考核盲样考核的,可不参加),无故不参加检测能力比对或比对结果不合格的,本次评估结果将定为不合格。
(二)各市卫生健康委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各级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和专家等技术力量,督促指导本地区机构开展自查自改,认真组织市级复核工作,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必要时,可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机构的延伸检查等工作协同开展,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查处,争取做到评估检查与依法查处同步开展、同步落实。
(三)评估检查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参与评估检查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评估内容和要求,认真开展技术审核和现场检查,并对评估结论负责。专家不得参与本人所在单位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机构的检测报告技术审核和现场核查工作,不得泄露工作相关秘密。
联系人及电话:王莉莉,0551-62999554(带传真)
邮箱:anhuizyjk@163.com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