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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综合医院中西医协同引导项目(第一期)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10 信息来源:查看

沪卫中管〔2022〕33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推动中西医协同发展的意见》《上海市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方案》等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市中西医协同工作,经研究,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开展综合医院(含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下同)中西医协同引导项目(第一期)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目标

以本市中西医结合旗舰医院建设单位及其他三级综合医院的优势学科为依托,以提高临床疗效为目的,按照“资源互补、强强联合、协同攻关、提高疗效”的原则,围绕中西医联合诊疗具有优势的重大或疑难危重疾病,开展中西医临床协作攻关,在综合医院推广“有机制、有团队、有措施、有成效”的中西医结合医疗服务模式,提升综合医院中西医结合诊疗水平,为中西医结合旗舰医院和中西医协同旗舰科室建设提供内涵支撑,巩固本市中西医结合高地。

二、建设内容和要求

1.建立稳定的中西医临床协作诊疗互动机制,组建多学科诊疗团队,中、西医双方团队以会诊、联合门诊、联合查房、联合病例讨论、人员双向进修等形式建立紧密协作模式,为患者高效、连贯式中西医综合诊疗服务。鼓励综合医院临床科室开展西医学习中医(不少于2名),或配备中医医师(不少于1名)。

2.围绕肿瘤、心脑血管、代谢、消化、皮肤、精神卫生、老年痴呆、抗生素耐药等重大、疑难疾病或临床问题,建立中西医协同诊疗问题清单,积极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并与现代医学诊疗相融合,制定实施业内认可、“宜中则中、宜西则西”的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

3.针对重大、疑难疾病治疗的难点,及在实施规范化治疗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开展中西医结合优势病种的临床研究,探索体现中医临床思维特点的中西医结合诊疗切入点,实现中西医的优势互补。

4.开展重大、疑难危重疾病中西医联合诊疗疗效评价,探索建立中西医结合、病证结合等治疗重大或疑难危重疾病的临床疗效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提高中西医结合治疗的循证医学标准,形成基于循证医学研究、长期随访观察和远期疗效相结合的评价机制和模式。

三、项目组织方式

本项目由符合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非中医科室单独申报,或非中医科室联合本院中医科室,或联合中医医院相关科室共同申报,建设周期为2年。鼓励三级综合医院通过医联体协同二级医院建立中西医协同网络。项目建设资金以市级财政资助为主,总经费不超过250万,根据专家评审及项目成熟度情况,分期分层择优支持,其中第一期资助项目数量10项左右。各单位应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给予配套。

四、申报要求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招标方向,目标明确、实施方案科学、考核指标可量化,具备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并符合医院临床研究伦理管理相关要求。已纳入本市中医药三年行动计划、中医药科研招标等立项支持且尚未结题的项目不再受理。

联合申报项目的,有关单位应事先协商一致,明确项目牵头单位、职责分工、经费分配使用和成果共享机制等。

1.申报单位要求

申报单位为本市中西医结合旗舰医院建设单位和中西医结合工作基础较好的三级综合医院的非中医临床科室,已纳入市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或学科建设,有较好的中西医结合工作基础,承担过市级综合医院中西医结合专项并取得前期成果,能够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场地、设备、资金和其他保障。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中西医结合旗舰医院建设单位申报项目。

2.项目负责人与项目组成员要求

项目负责人应58周岁以下,为中西医结合旗舰医院建设单位申报科室的学科带头人。项目组主要成员中应至少有1名中医类别高级职称执业医师,西医人员与中医人员结构合理。

3.申报名额分配

每个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建设单位申报数量不超过3项,其他医院不超过2项。

五、申报流程

1.请各办医主体及时通知并组织所属三级医疗机构积极申报。

2.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要求填写《综合医院中西医协同引导项目申报书》(见附件,电子版可从市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申报书一式5份(签名、盖章、A4纸双面打印装订),连同电子版本于11月18日(星期五)前由申报医院统一报送至上海市中医优势病种建设管理办公室。

3.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择期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建设项目。并委托上海市中医优势病种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项目过程管理。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市卫生健康委中医监管处 殷老师

联系电话:23117928

2.市中医优势病种建设管理办公室  李老师、张老师

联系电话:64875390、13918911225

报送地址:宛平南路725号龙华医院1号楼823室

电子邮箱:zyjgc@wsjkw.sh.gov.cn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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