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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特殊慢性病门诊定点就医购药保障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9/01 信息来源:查看

为改进医保工作作风,提升经办服务能力,切实方便特殊慢性病患者门诊就医购药,现就进一步优化特殊慢性病门诊定点就医购药保障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高血压等19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定点限制

自2021年9月起,享受高血压、糖尿病、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肝硬化、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重症肌无力(全身型)、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硬化症、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成人支气管哮喘(重症)、肺动脉高压等19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员,在参保所在地确定的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可自由选择购药,定额相互转接,费用即时结算,不再实行“只定1家,一定1年”门诊定点购药管理。

二、肺结核等5种特殊慢性病继续实行门诊定点就医

享受肺结核、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新冠肺炎后肺纤维化等5种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的参保人员,继续实行门诊定点就医,参保人员选定1家定点医疗机构,一定1年。

三、方便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参保人员就医

(一)恶性肿瘤门诊放疗、化疗不设限额标准,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1家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也可凭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处方自愿选择1家提供谈判抗癌药品服务的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若需变更购药服务单位,由本人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备案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二)恶性肿瘤康复期治疗的参保人员,在参保所在地确定的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定点医疗机构之间可自由选择购药,定额相互转接,费用即时结算,不再实行“只定1家,一定1年”门诊定点购药管理。

四、简化提供谈判抗癌药品服务药店的备案流程

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有意愿提供谈判抗癌药品服务的,可持相关供货协议或采购合同等资料,向医保经办机构窗口申请,经医保窗口首席代表或医保经办机构指定人员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提供谈判抗癌药品服务医保备案,实行协议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备案信息。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及时公示谈判抗癌药品采供数量及价格,方便参保人员购药。

五、规范特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管理

(一)特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规定留存药品进销存票据并实行信息化管理,落实可追溯机制,实时上传费用明细,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提供谈判抗癌药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建立参保人员购药台账,严格审核、登记保存处方和用药量,严防超量购药和倒卖药品。严禁以药易药、以药易物及购买特殊慢性病用药范围以外的药品及保健品等违规行为。

(二)医保经办机构要强化特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定期开展稽核检查,一旦发现违规,严格依协议扣款,情节严重的,坚决取消定点服务资格,并依法严肃处理。

六、其他

由于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过渡期内继续享受医保扶贫“985”政策,按原定点购药管理执行。即在安装有“985”一站式结算系统的乡镇卫生院和乡镇贫困人口定点药店购药。

 荆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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