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茂名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方案》已经茂名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计生局反映。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日
茂名市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破除社会办医方面存在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不断满足群众多样化、差异化、个性化医疗健康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东省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社会力量办医服务创新能力和行业发展水平明显增强,医疗技术、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专业人才、健康保险、医药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人才、资金、技术等要素合理流动,社会办医潜力和活力充分释放,行业发展环境全面优化。每千常住人口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达1.5张,诊疗服务量达到30%,建成一批有一定规模、一定社会影响和一定品牌特色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形成若干具有影响力的特色健康服务产业集聚区,服务供给基本满足群众不同医疗健康服务需求,逐步形成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健康服务新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鼓励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全科医师到社区、乡镇设立个体全科诊所,提供全科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全科诊所建立包括全科医生、护士等护理人员以及诊所管理人员在内的专业协作团队,为居民提供医疗、公共卫生、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在转诊、收付费、考核激励等方面给予社会办全科诊所与政府办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社会办全科诊所参与医联体建设,丰富和充实签约服务内容,为居民提供个性化签约服务。探索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利用移动互联网、可穿戴设备等为签约居民提供健康信息收集及慢性病药品配送等服务。(市卫生计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支持发展专科化专业化服务。积极支持社会力量深入专科医疗等细分服务领域,扩大服务有效供给,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眼科、骨科、口腔、妇产、儿科、肿瘤、精神、医疗美容等专科医疗机构,以及进入康复、护理、体检等专业服务领域,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优质品牌服务机构,并鼓励投资者实行连锁、集团化经营管理。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医学影像、病理诊断、消毒供应、血液净化、安宁疗护等专业机构,以及康复医疗、母婴护理保健等专门化服务机构,面向区域提供相关服务。(市卫生计生局,市发展改革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发挥中医药服务优势和特色。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以名医、名药、名科、名术为核心的中医医疗机构,促进优质中医药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支持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发展中医特色专科(专病)。支持有实力的中医诊所、门诊部等机构做大做强,实行连锁化经营、规模化发展。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有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和村开办只提供经核准的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传统中医诊所。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和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以及提供中医健康旅游等服务。扩大化橘红、沉香、桂圆、南肉桂、益智、何首乌、八角、石斛、巴戟、田七等名优南药的种植面积和加工规模,建成全国最大的橘红、沉香、桂圆生产加工基地及全省重要的南药生产基地。加快推进南药道地中药材的规范化、标准化、规模化种植,全力打造集种植、加工、流通、应用于一体的完整中药材产业链。到2020年,建设一批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示范区,推动中医药科普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市卫生计生局,市旅游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四)有序发展前沿医疗服务。立足茂名实际,鼓励有实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以先进医疗技术为特色的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基因检测、干细胞制备应用中心,促进第三方医学检测、肿瘤免疫治疗、组织工程与再生医学等高端医疗发展,稳妥有序推动精准医疗、个性化医疗等服务发展。持续推动成熟可靠的前沿医疗技术进入临床应用的转化机制建设。鼓励第三方医学检测机构与医疗机构开展合作,推广应用基因检测等技术,重点开展地中海贫血产前筛查、新生儿耳聋基因筛查、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等出生缺陷疾病筛查。支持有资质的三级甲等医院与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合作申报和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工作。(市卫生计生局,市科技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五)积极发展个性化就医服务。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优化就医流程,提升服务质量,营造温馨舒适的就医环境,改善群众看病就医体验。鼓励社会力量进入高端医疗服务领域,探索健康教育、接诊问诊、医患沟通、医疗决策、诊疗行为、护理和康复指导、心理关怀等连续整合的服务,满足患者显性医疗需要及潜在健康需求。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打造“名医医疗城”项目,充分利用高新区健康产业园的优势,探索引进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力量在滨海新区、高新区两个经济功能区打造高端医疗城,优先考虑省内和国内知名度较高、信誉较好、医疗水平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的民营大型医疗机构或战略投资者在我市发展高端医疗服务。相关部门对项目的用地、规划、消防、环保、建筑设计等依法加快审批。(市卫生计生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六)推动发展多业态融合服务。全面放开在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机构和在医疗机构内设置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设置医养融合体,落实养老机构内部设置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政策。允许一家机构同时挂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牌子,享受医疗行业和养老行业双重政策优惠,其中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发展智慧健康产业,促进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与健康服务深度融合,大力发展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发挥我市丰富的生态旅游资源优势,推动社会力量投资开发集运动休闲、健康疗养、文化娱乐等功能于一体的旅游项目。结合岭南中医药特色发展健康旅游产业,加快推进茂名高新区健康产业园、水东湾新城医药物流园、化橘红产业园、化州医药物流园建设,打造一批以中医药养生保健和南药种植加工为主题的旅游精品路线。大力发展滨海康体旅游、山地旅游和生态体育旅游,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漂流基地、国家级户外营地和山地训练基地。鼓励各地利用本地资源发展各具特色的养生康复产业,引导康体养生服务健康发展。支持社会力量兴办体医结合的健康服务机构,培育一批“体质测试+科学健身指导+卫生”的健康管理机构。(市卫生计生局,市民政局,市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文广新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经信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七)探索发展特色健康服务产业聚集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重点在优化准入与审批、规划与用地、投融资与财政、税收与价格、信息与技术、人才与就业、载体与创新、监管与推广等方面,落实支持和优惠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健康服务业,促进医疗卫生与健康养生、旅游文化等的融合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打造主要提供第三方医疗技术服务或中医养生保健、医疗美容、高端个性化医疗服务的健康服务产业聚集区。各相关部门在土地规划、市政配套、机构准入、人才引进、执业环境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和倾斜,打造健康服务产业集群。可由社会力量出资承担医疗机构执业场所的筹建和日常设备设施维修维护,以租赁方式收取回报;医师缴纳场地租金后入场执业;卫生计生部门按简易程序办理执业手续。(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负责)
(八)发展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社会办医疗服务。按照分级诊疗的要求,结合我市各地经济和医疗水平发展状况,在城市、乡镇、村不同行政区域发展多层级医疗服务。争取到2020年,各区、县级市因地制宜,引入社会力量分别建成1-2间具有鲜明品牌特色的包括全科医疗、专科化专业化、中医药服务、高端医疗、医养结合等试点医疗机构,通过试点推广等实践经验的累积,稳妥推进构建全市多元化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不同人群的健康需求。到2030年,高新区健康产业园+医疗城初具规模,并发挥辐射和示范效应,带动全市社会办医全面提升。(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卫生计生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
三、支持政策与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各地要统筹考虑多层次医疗需求,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放开社会办医院在设置数量、选址、类别、床位、间距方面规划限制。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放开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不得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作为确定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简化优化审批服务。落实省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实施细则,进一步优化我市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跨部门全流程综合审批流程、精简材料、缩短时限,依法依规推行各部门并联审批和全市一网式审批。不得推诿、拒收申请材料,自收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需补正申请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清单,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理由并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2018年底前实现全市所有医疗机构的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等过程全部纳入网上办事大厅,并提供实时联网查询。严格执行省企业投资医疗项目备案管理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卫生计生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负责)
(三)促进投资与合作。鼓励集医药、医疗、商业健康保险为一体的健康服务业集团发展健康医疗事业。鼓励有能力的个人及品牌企业到我市开办医疗机构。允许公立医院以品牌、人才、技术、管理等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院通过人才交流、委托管理、技术支援、购买服务等模式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协议合作关系。落实公立医疗机构整体改制的相关规范和操作指引。(市卫生计生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茂名银监分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四)提升对外开放水平。支持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和其他境外投资者来我市办医,积极引进境外专业医学人才、先进医疗技术、成熟管理经验和优秀经营模式。外资投资办医按照外商投资产业相关政策,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加强健康产业国际合作与宣传推介,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面向国内外市场和高收入人群提供健康体检(管理)、医疗美容、中医养生保健、个性化定制医疗服务以及其他健康服务贸易,鼓励举办面向境外消费者的社会办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市卫生计生局,市港澳办、市台办、市外事侨务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五)加强人力资源保障。加强全科医学、儿科、产科、精神科、急救医学等急需紧缺医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突出实践应用能力培养,提高临床医学人才培养质量,建立职业院校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全面落实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和省域范围内多机构执业政策,医师向主要执业区域机构知情报备后即可凭合同(协议)在其他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加快推进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2018年6月底前全市建立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制度,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和医师、护士执业注册提供便捷服务。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培养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平等待遇。外地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流动到我市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在保障房租赁、子女入学、家人就医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在职医师和退休医师到基层设立个人诊所。完善多机构执业医师职称评审机制,允许将医师多机构执业期间符合要求的资历和业绩成果作为职称晋升的依据,允许将在职医师到基层开办诊所期间符合要求的执业资历和业绩成果作为申报基层卫生技术人员职称评审的依据。(市卫生计生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负责)
(六)落实完善保险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加入医保定点,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医疗机构经营性质、所有制形式及定点机构总数限制等不作为是否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的评判标准。医保定点协议经办部门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及时共享医疗机构级别类别、执业情况诚信记录、医保协议机构名单及支付情况等相关信息。社会办医疗机构要配合医保定点协议经办部门进行信息系统有关医保监控建设。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合作,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协议支付机构,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社会办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共享。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机构和执业人员的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健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市金融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司法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七)推进医药新技术新产品应用。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药物临床试验。优先审批临床急需、重点研发品种、创新技术医疗器械的申报注册。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研发医疗机构制剂,对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实施备案管理。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国内外医学院校、科研机构、医药企业、医疗机构创新合作,推广应用医学新技术及医药新产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八)加强财税和投融资支持。全面落实国家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各地政府可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综合绩效考评,鼓励各地依据考评结果给予适当奖补。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市场化投资基金,发展医疗服务领域专业投资机构、并购基金等。鼓励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医疗健康行业特点的信贷和多样化融资产品,重点解决中小型医疗机构融资难问题。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股权融资或发行债券。鼓励地方政府结合自身财力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基金公司,构建市场化运作的融资担保体系,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市税务局,市金融局,茂名银监分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九)合理加强用地保障。完善医疗卫生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允许社会力量在一年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支持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和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设置非营利性医疗服务机构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变更。(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负责)
(十)加强全行业监管。充分考虑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发展特点和规律,制定、修订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建立包容社会办医而又审慎监管的监管方式。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评审和医疗质量评价机制,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评审评价范围。探索建立将社会办医疗机构质量评价结果与医疗机构级别核定、医保管理、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执业证照管理等工作相结合的有效机制。通过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大数据的科学分析确定监管重点,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出租承包科室、骗取医保基金、医疗欺诈、非法行医等行为,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宣传等行为。加强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以自主购买药品、设备、服务等方式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加强对居民健康电子档案和患者病历电子档案的管理,规范健康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应用等环节管理,严禁泄露隐私,确保数据安全。(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卫生计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经信局负责)
(十一)提高诚信经营水平。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机制、医疗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卫生监督诚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在日常监管、行政审批、等级评审、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对诚信记录良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优待;对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的,给予重点监管,提高监管频次。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信用承诺制度。推动医疗服务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与交换互享。推动社会办医疗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开诊疗科目、服务内容、人员配备、价格收费等信息。有关部门定期公开社会办医疗机构执业(经营)情况、行政处罚等信息。培育和发展行业协(学)会,制定行业服务标准,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建立行业发展和自律机制。鼓励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专业评估、信用评价。(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卫生计生局,人民银行茂名市中心支行,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区、县级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政策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确保落到实处。各地卫生计生、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建立重点工作跟踪机制和督导制度,同时鼓励各地开展差别化、多样化改革探索,共同推进社会办医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