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医保发〔2020〕48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生育保险服务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满足广大参保人员在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的用药需求,弥补药品市场部分领域对临床的供应不足,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 号)、《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医保发〔2019〕46 号)、《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35 号)要求,省医疗保障局制定了《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制剂目录(2021 版)》(以下简称《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整体情况
(一)目录构成。《医疗机构制剂目录》包括西药、中成药两部分,其中西药96 种,中成药488 种,共计584 种。所有医疗机构制剂按乙类药品进行管理,除10 种儿科用药的自付比例设置为0%外,其余医疗机构制剂均设置了一定的自付比例。
(二)目录编排。《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的制剂品种系按制剂名称中首字的汉语拼音字母顺序进行排序和编号。为规范编排、方便查阅,对名称、剂型、规格、医保支付标准均相同的限定使用医院进行了归并。
(三)名称与剂型。《医疗机构制剂目录》中的制剂名称按《湖南省医疗机构制剂规范(2016 年版)》进行了规范,所收载的剂型为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剂型。
二、管理要求
(一)纳入《医疗机构制剂目录》的医疗机构制剂,限定点医疗机构本院临床使用,一般不得调剂使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需要调剂使用的,须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且报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登记备案后,其费用方可纳入医保报销。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使用,超出规定的期限、数量和范围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制剂品种、规格、质量标准、使用说明书等要求生产和使用医疗机构制剂。违反有关部门规定生产和使用的制剂品种,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制剂的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标准包括了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实际结算时,医疗机构制剂原定价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医保支付标准执行;医疗机构制剂原定价低于或等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医疗机构制剂原定价执行。
(四)医疗机构制剂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合理变更,定点医疗机构需报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备案变更。
(五)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 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医保发〔2019〕36 号)要求,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机构制剂,严格准入和排除条件,建立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原则上每年对《医疗机构制剂目录》进行一次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发文通知。
三、执行要求
(一)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调整或另行制订《医疗机构制剂目录》,不得擅自调整自付比例和医保支付标准,不能以药品数据库没有更新为由拒付参保人员费用。
(二)根据国家医保局关于医保信息业务编码标准化的要求,医疗机构制剂编码由国家医保局统一进行赋码和公示。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发文后1 个月内主动登录国家医保局动态维护平台(http://code.nhsa.gov.cn:8000/),于线上维护医疗机构制剂信息,因未及时上报维护信息导致制剂无法联网结算的责任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负。各地医保部门要及时更新本地经办信息系统,确保与定点医疗机构数据及时对接,确保《医疗机构制剂目录》顺利执行。
(三)《医疗机构制剂目录》自2021 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医保信息系统药品目录中原有的医疗机构制剂同时失效。各地要在2021 年1月底前完成信息系统数据更新维护和医疗机构的匹配审核工作。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0 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