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绥中县医改办、卫生局、物价局、经信委(局)、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省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第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政发(2009)78号)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卫药政发(2009)79号)的要求,实施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满足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用药需求。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管理的补充药品目录》,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基础上增补了210个品种,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