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2024年8月23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就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对象、管理责任、管理流程、申诉渠道、管理措施等五个方面提出指导性意见,要求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实施细则,细化记分依据、记分细则、暂停期限、修复机制等,在压实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基础上,分步骤稳妥实施,三年内逐步将相关责任人员纳入记分管理,确保平稳落地。为此,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江西省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月6日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制定原则
《实施细则》制定过程中,主要把握以下几点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科学制定医保支付资格管理记分依据、记分细则、暂停期限、修复机制等,确保有理有据、程序规范。
(二)坚持宽严相济。《实施细则》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才记分,没有责任的不记分,并根据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负主要责任的多记分,负一般责任的少记分。同时,鼓励改正,对积极改正、主动参与本机构医保管理工作的人员,予以减免记分、缩短暂停或终止期限等。
(三)坚持突出重点。梳理总结近年来基金监管工作中的一些实践经验,收集吸取兄弟省份经验做法,围绕医保支付资格管理重点难点,细化了记分标准、暂停期限,明确了申诉、修复措施,进一步增强《实施细则》的针对性、操作性。
(四)坚持协同共治。把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作为加强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和协同治理的重要抓手,《实施细则》明确了医保部门、卫健部门、药监部门及定点医药机构的职责分工,建立了多部门信息沟通、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形成监管合力。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十八条,对记分标准、责任认定、记分结果、结果申诉、修复措施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细化。主要内容如下:
(一)严格记分标准。《实施细则》在国家医保局指导意见基础上新增了2条“记分标准”:一是相关人员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被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的(不包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根据责任程度记4-6分;二是同一自然年度内再次出现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责任程度记7-9分,进一步突出对违法违规执业和屡查屡犯行为的打击惩戒。
(二)规范责任认定。《实施细则》在国家医保局指导意见基础上对“责任认定”“结果申诉”2个条款做了细化:一是明确相关责任人员责任确定应充分听取定点医药机构合理意见;二是建立异议申诉渠道,健全争议处理机制,充分尊重医学,尊重规律,实事求是地处理异议和争议,依法维护广大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特别强调“可组织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或专家组进行评估鉴定”,发挥医疗专家同行评议的作用,确保记分结果公平公正合理,防止“误伤”。
(三)细化记分处置。《实施细则》在国家医保局指导意见基础上对“记分结果”条款进行了细化,明确不同记分情形的处理措施。其中,记6-8分,给予约谈、通报处理;累计达到9-11分的,分别给予暂停1、3、5个月支付资格;单次记分达到9-11分的,分别给予暂停2、4、6个月支付资格。同时,明确定点医药机构被中止(暂停)或解除服务协议,应一并暂停或终止相关责任人员医保支付资格,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不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登记备案状态仍为正常,不影响其医保支付资格。
(四)压实主体责任。《实施细则》在国家医保局指导意见基础上增加了一条“相关措施”。明确一个自然年度内登记备案状态为暂停或终止人次达到20%以上50%以下的定点医药机构,可视情况给予暂停结算(拨付)医保基金处理;达到50%以上的定点医药机构,给予暂停(中止)服务协议处理,进一步压实定点医药机构管理主体责任。
(五)突出教育引导。《实施细则》在国家医保局指导意见基础上细化“修复措施”条款,明确了修复途径,对参加线上线下学习培训、主动参与医保管理工作、举报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人员,可以采取减免记分、缩短暂停或终止期限等修复措施,鼓励相关人员积极改正,主动参与医疗保障工作,进一步树立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鲜明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