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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个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违规加价情况通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12/03 信息来源:查看

各市卫生局,广德县、宿松县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个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违规加价情况的通报》(卫办政法【2012】11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情况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药品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加强督导,规范药品使用和零差率销售。

二、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意义,确保药品零差率销售及相关政策的落实;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配送和使用的监管,实行常态化巡视监管;要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管理,公开所有药品的采购价和销售价,接受社会监督。

三、巩固完善基层医改任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办〔2011〕61号)要求,对本地一年来基层医改巩固完善工作进行总结,客观分析基层医改成效,包括居民就医费用负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效率、公共卫生服务、村医待遇及养老政策保障等方面情况,剖析基层医改面临的困难与问题,提出针对性措施。请各市,广德、宿松县卫生局将本地2012年度基层医改巩固完善工作总结于2013年1月10日前报厅政策法规处,邮箱:ahwstygb@163.com,联系人:彭玉池,电话:0551-2998032。

安徽省卫生厅

201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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